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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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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要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2、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託而進行的,雙方之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係為委託關係,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於委託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3、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託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係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保證人雖然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清償主債務,但其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免責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因而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