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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發回重審有新證據能繼續提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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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發回重審有新證據能繼續提交嗎?

對於發回重審有新證據能繼續提交嗎?

可以繼續提交,並進行重新認定和審查,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案件的裁判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當前司法審判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直接改判,另一種是發回重審。司法實踐中,上訴提交新證據的情形,大多數二審法院都會發回重審。否則,法院對新證據後整體案件事實的認定,相當於只經歷過一次審判,有違民事訴訟法的價值理念。

二、二審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發回重審的相關情況和證據應當結合實際而定,特別是存在新的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證據的相關法律效力來對相關案件進行認定和處理,一般還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重新審查和認定,並由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