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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解除由執行局處理嗎?

辦案流程 閱讀(2.08W)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解除由執行局處理嗎?

訴前財產保全的解除由執行局處理嗎?

訴前財產保全的解除由執行局處理的,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時,可以解除財產保全:

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在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15日內未起訴的;

2、被申請人向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法院據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

6、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期限屆滿,而人民法院有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相關法律可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解除保全的情形】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價證券。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幾種方法:

(一)儲存價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儲存或者儲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二)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

(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於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一步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一司法行為並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訴前財產保全這種行為還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有一些比如說離婚型別的案件,涉及到一個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性的問題,就需要進行一個保全,此時在財產不存在被轉移的風險之後,會解除這樣的一種訴前財產的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