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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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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般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當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同時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典、民法典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責任要件時,消費者有權選擇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保護。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政責任

應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承擔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刑事責任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受傷、殘疾、死亡的;

(2)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對這些行為應根據情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消費者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說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包括造成了消費者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情況,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阻礙了行政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