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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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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糾紛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債務糾紛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沒有規定債務糾紛中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只要是債務人的合法房產,法院就可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五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二、債務糾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

(4)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

三、債務糾紛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僅限於被執行人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對於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法院強制執行時雖然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仍然可以強制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