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獨任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獨任審理的適用情形,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中的除權判決程式除外);
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式。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5、適用簡易程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非重大、百疑難的非訟案件。
注意:人民陪審員不能獨任審判;人民陪審員不能當審判長。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獨任制適用案件的審判期間是什麼?
(1)簡易程式
(2)特別程式,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用合議制
(3)督促程式
(4)公示催告階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式。
由此也可以看出,獨任制和簡易程式不是對應的,此外,並非所有的簡易程式均採用獨任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簡易程式適用於基層法院和派出庭一審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由此推出,對於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發回和按審判監督審理的案件是不適用簡易,另外起訴時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時候也不能用簡易了。
對於獨任審判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人民陪審員是不能夠作為獨任審判的,其次,對於獨任審判的案件也是比較特別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於獨任審判。對於一些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進行獨任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