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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種情況,新生嬰兒正常上戶口,需要攜帶孩子父母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孩子出生證。未婚生子女上戶口,憑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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