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起訴條件即可。
1、公司被登出後,如未進行清算或者破產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作為當事人;
2、公司經過清算或者破產程式的,公司債務視為處理完畢。如有未了結的債務,應以從公司取得清算資產的股東為訴訟主體。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