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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吊銷未登出怎麼辦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公司法》第146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不滿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企業吊銷未登出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企業被吊銷後,負責人應當履行清算義務,最終登出企業,否則就有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