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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辦案流程程式是如何進行的

辦案流程 閱讀(2.3W)

民警辦案流程程式是如何進行的

民警辦案流程程式是如何進行的

一、管轄

1、治安大隊辦理特行特業管理工作中發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級機關明確指定管轄的治安災害事故,治安事件處臵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

2、派出所管轄本轄區內的治安案件。

3、巡警大隊辦理髮生在巡控範圍以內的治安案件。

4、保衛科辦理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

5、刑偵大隊辦理管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 轄區內有爭議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領導指定辦案單位辦理。

二、受案

受案單位對受害人報案、群眾檢舉、扭送和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由民警當場問明情況,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制作受案材料,填寫《受理治安案件登記表》,並認真接警。

三、立案

對受案材料,辦案單位和辦案人應當迅速整理,然後填寫《治安案件立案報告表》。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立案。

四、傳喚

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口頭傳喚時,要向被傳喚人表明身份,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的,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必須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詢問

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得少於兩人,詢問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為人,對各個行為人要分別進行詢問,要製作筆錄,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六、取證

取證的範圍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

七、結案

根據調查取證的事實,認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寫明終結報告提出處罰意見。

八、處罰案件需要治安處罰的,按規定履行處罰程式

九、執行

1、受拘留處罰的人對拘留沒有異議的應立即執行。

2、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場交付罰款,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3、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

4、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據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5、對治安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出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的,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保證金按每日20元以上50元以下收取。

十、複議

當事人提出對處罰不服的,在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級公安機關應在五日以內作出維持、改栽、撤銷決定。

《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總之,民警辦案流程都是有國家法律規定的,不論是在行政還是在刑事的問題上,在辦理治安案件管轄問題上,各科所隊辦理治安案件必須嚴格遵守案件管轄制度,不得超越職權,跨越本轄區辦理治安案件。管轄的區域是進行受理的前提,要根據地區的劃分進行受理。遵循法律對於管轄的規定。在最後,如若當事人不服處罰,可以申請複議是需要注意的一點,不要忽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