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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賠償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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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公益訴訟賠償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民事公益訴訟賠償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可以直接徵詢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的意見。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已經履行公告程式、徵詢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意見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本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人民檢察院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釋明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訴訟請求。

第十九條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而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絕大多數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如果有具體的侵權人,侵權人可直接提起民事侵權糾紛,不過,像是汙染環境或是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內的這些違法案件,因為侵犯到的是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所以檢察院或有關組織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