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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登出公告期滿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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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登出公告期滿後怎麼辦

簡易登出公告期滿後怎麼辦

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登出公告。具體政策如下:

工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設定提示服務,在企業釋出簡易登出公告前提醒企業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結清應納稅款、繳銷發票等清稅手續,以提高簡易登出通過率。

在企業資訊填報介面設定簡易登出承諾書模組和詳細說明,方便企業填寫。同時,對於因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如不按《通知》規定樣式上傳承諾書)的企業,工商部門可以在企業補正後受理其簡易登出申請。

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登出公告。已撤銷簡易登出公告或者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簡易登出決定的企業,可以正常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稅事宜。

企業再次申請登出時,只能通過普通登出登記程式退出市場。

另外,企業在公告期間,除應盡未盡的義務外,不得持營業執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發票領用及其他相關涉稅事宜。

對於公示的承諾書中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不齊全、存在錯誤或提交的承諾書與公示的承諾書不一致的,工商部門將不予受理簡易登出申請。

二、企業簡易登出公告完後怎麼辦

首先,根據《工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登出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登出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以下稱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登出程式或簡易登出程式。”

其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登出程式: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登出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登出程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出登記前需經批准的;不適用企業簡易登出登記的其他情形。”

在進行簡易登出登記公告期內,如有個人、單位、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登記機關便可駁回簡易登出登記申請。簡易登出雖然簡單方便,但卻更為嚴格。不管因為任何原因(比如被提出異議、公告期滿後的一個月內未到登記機關申請等)被登記機關駁回,便不可在進行簡易登出。如任要進行登出,只能按照一般登出程式進行。

簡易登出是為了方便社會公司的登出業務,使登出更加快速,同時也節省了公司法人的程式,如果在簡易登出公告期滿一個月後沒有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不可以簡易登出,只能申請一般的登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