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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價格欺詐處罰怎麼應對

消費權益 閱讀(3.02W)

一、不服價格欺詐處罰怎麼應對?

不服價格欺詐處罰怎麼應對

不服價格欺詐處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價格欺詐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

(一) 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 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 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 , 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 , 以低價招引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 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 , 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

(四) 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

(五) 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 , 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

(六) 銷售處理商品時 , 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

(七) 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 , 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 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如果商家價格欺詐的情況屬實,商家就應該執行行政處罰,反之,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複議的,應該向複議機關遞交不服行政處罰的證據,在工商局對價格欺詐的行政處罰完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商家拒不執行的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