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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貨的規定是什麼?

消費權益 閱讀(8.32K)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貨的規定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貨的規定是什麼?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援。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線上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消費者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商家賣一些不符合事實的、或虛假的商品,消費者有權發起退貨。退貨時商品應當完好。商家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如果商家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