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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法律解釋全文內容是什麼?

消費權益 閱讀(2.03W)

一、旅遊糾紛司法解釋全文

旅遊糾紛法律解釋全文內容是什麼?

為正確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遊者個人提起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 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專案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資訊,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一條 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遊者將其在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五條 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將其部分旅遊業務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遊經營者,因受託方未盡旅遊合同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委託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遊業務,發生旅遊糾紛,旅遊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准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專案、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專案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八條 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遊經營者安排的在旅遊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遊者經導遊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第二十條 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遊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宣告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條 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專案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二、旅遊糾紛時的法律責任

(一)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

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或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等。旅遊糾紛所產生的合同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旅行社因過錯致使遊客身體受到傷害而應承擔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這是以民事責任是否有財產內容來分的。財產責任是指讓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從而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的補償的責任。旅遊糾紛中的這類責任主要表現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非財產責任是指為消除或防止損害後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旅遊糾紛中的這類責任主要表現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財產責任會受到承擔責任一方的財產狀況的限制,如有的旅行社可能因財力有限無力賠償旅遊者的損失。但非財產責任不會受此限制。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可以並用,如既給予經濟賠償又賠禮道歉。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旅遊糾紛法律解釋問題的解答,旅遊糾紛法律的出臺為治理旅遊中的違法現象提供了法律依據,更加有利於旅遊市場的健康發展,旅遊糾紛最重要的是要保護遊客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規定的最終目的,所以日後再發生旅遊糾紛時要及時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