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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的特點有哪些?

消費權益 閱讀(1.74W)

一、懲罰性賠償的特點有哪些?

懲罰性賠償的特點有哪些?

1.該責任是由於加害人的惡意行為所引起的,通常情況下加害人存在主觀故意是主張該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主要適用過錯主義原則。

2.該責任的構成及賠償金的標準確定,必須以能夠遏制加害人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為目的。要堅持法定主義原則,但同時要求賠償的權利由受害人自主決定是否主張,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也可放棄該權利。

3.雖然懲罰性賠償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功能,但真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金不包括補償性賠償金在內,僅指法院判決的超出實際損失的具有懲罰性的部分。例如我國《消法》第49條的規定,雖然俗稱“雙倍賠償”,但其數額上包含了補償性賠償在內,就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份額來說其實質上仍然是“一倍”賠償。

二、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裡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儲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裡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有關懲罰性賠償金設定的目的在於提升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對於相關違法行為,不僅需要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還需要對懲罰性賠償金進行賠償,具體的標準結合實際的違法情況來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