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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消費權益 閱讀(3.05W)

一、消費者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消費者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客觀方面。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於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3)客觀要件。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4)因果關係。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於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二、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裡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儲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裡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需要明確的,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懲罰性賠償的認定和處理情況是不多的,一種涉及到消費者的相關處理情況都是基於實際造成的損害情況來進行合法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存在異議的,則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