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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受到傷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消費權益 閱讀(2.63W)

一、消費者受到傷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消費者受到傷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則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應給受害者支付下列費用:

1、醫療費。包括治療、檢查、醫藥、手術、住院費等。醫療費必須是受害人因消費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及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當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較嚴重,醫院決定需要專人護理時,所支付的護理費。

3、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傷不能正常工作而減少了收入,誤工日期按實際傷害程度及恢復情況並參照出院後醫院的休假證明等認定。賠償標準依照受害人的工資或實際收入的金額計算。如國家或當地政府另有規定則依規定。

4、其它費用。直接產生的如去醫院所支付的交通費,因傷必須購買的營養費等。營養費應根據醫生的診斷而定。

造成消費者殘疾的,除賠償上述的費用外,還應支付以下費用:

1、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受害者因殘疾而購買的功能輔助性器具的費用,如輪椅、假肢、助聽器等。

2、生活補助費。屬補償費。因根據殘疾後喪失勞動力的情況的原來收入減少的情況來定。一般應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3、殘疾賠償金。不論殘疾輕重程度,都應支付這項費用。支付的數額和辦法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有關處理機關決定。

4、撫養人所必須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是指事實上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而沒有其它生活來源的人,排除了與受害人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關係而本身有生活來源的。

二、欺詐消費者行為的判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只要消費者在生活中受到一定的傷害,就可以根據相應的法律提起訴訟,更好維護自己的權益,此時也是在維護我國的交易市場的信賴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