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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受到損害時,原企業分立、合併的,消費者應該向誰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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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業分立、合併的,消費者向誰要求賠償? 原企業分立、合併的,消費者向誰要求賠償?

消費者受到損害時,原企業分立、合併的,消費者應該向誰要求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原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不知去向,或者已經分解成兩個以上獨立經營的企業,或者已被別的經營者吞併,消費者不知該向誰請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從上述規定可知,原企業應承擔的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未因原企業的消失而消失或免除,而是將其責任和義務轉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其他企業承擔。即在企業分立情況下,若原企業終止的,因為所成立的若干獨立的新企業都承受了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所以這些企業對原企業均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企業對自己所受損害予以賠償,若原企業仍然存在的,應向原企業要求賠償,其他新成立的企業承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這些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企業請求損害賠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企業合併情況下,無論是原企業被其他企業吞併,還是原企業與其他企業共同成立一個新的企業,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仍由合併後的企業承擔。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