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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到過期食品能否懲罰性賠償?

消費權益 閱讀(3.03W)

一、購買到過期食品能否懲罰性賠償?

購買到過期食品能否懲罰性賠償?

可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懲罰性賠償的性質

作為民事責任重要形式之一的懲罰性賠償,其重要特徵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公私混合法性質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質。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對行為人的懲罰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國家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干預結果,儘管也有因無形損害而對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國家為了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罰、預防的需要,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公法性。但懲罰性賠償畢竟包含著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濟的一面,其主體雙方本身地位平等,並且賠償金又是支付給受害人的,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私法性。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認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一般而言,是否承擔補償民事責任,主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至於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則相對次要;而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認定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其重要內容是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至於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後果則相對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實際損害後果,其目的也在於評價主觀惡性程度。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的高低主要從兩方面來確定;一是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即是故意還是過失;二是行為人希望發生損害後果還是預見可能發生損害後果而未能避免。

正常情況下過期食品本來就不應該擺放在貨架上,如果消費者購買並且使用過期食品以後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類似於食物中毒,那麼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都應該由銷售過期食品的商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醫藥費等賠償,甚至是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