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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丟了按原價賠還是按現價賠?

消費權益 閱讀(2.96W)

一、快遞丟了按原價賠還是按現價賠?

快遞丟了按原價賠還是按現價賠?

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保價賠償,未保價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使用者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使用者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二、如何確定賠償數額

(一)酌定賠償:這個問題是保價條款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官通過對寄件人提交的證據的判斷,在內心確認寄件人損失的大概數額,但由於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從而做出一個折中裁定,即酌定賠償。

(二)可預期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了可預見性規則,即“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銀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特殊物品的賠償:特殊物品是指類似於人事檔案、畢業證書、相簿這樣的物品,對於快遞公司來說,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對於它的所有者來確實意義非凡,很難通過客觀標準來評估和衡量其價值。律師建議寄件人以侵權為起訴請求主張精神損害。

對於一些比較貴重的物品,建議在寄快遞的時候可以購買相應的保險,這樣要是出現快遞丟失的情況,那也是可以獲得較多的賠償。但現實中,很多人就是忽略了這點,出現快遞丟失情況的時候,也不知道應該怎麼主張賠償。

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快遞的數量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