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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身體權的行為包括什麼

人身侵權 閱讀(5.12K)

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指侵害公民身體的器官或組織,破壞公民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在實踐中,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常見下列幾種情形:

侵犯身體權的行為包括什麼

(1)對屍體的損害。公民的身體權如同名譽權、肖像權一樣,不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後也存在。由於屍體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親屬的人格利益以及社會道德因素密切相關,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後繼續對其身體給予保護,因此法律明確禁止非法損害屍體,非法利用屍體以及其他侵害屍體的行為。對於侵害屍體的行為,該公民的繼承人或近親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 不影響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對公民身體進行破壞。一般來講,對公民的身體進行破壞,造成嚴重痛楚的是對健康權的侵害;未造成嚴重痛楚的,是對身體權的侵害。對於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實施的行為就是侵害身體權,比如對頭髮、指甲、眉毛的破壞。雖然這些行為沒有對該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響,但卻會影響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體組織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傷害,因而屬於其害身體權的行為。

(3) 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 毆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體,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據毆打造成的後果不同,行為人將面臨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經司法鑑定,毆打後果構成輕傷或更重的傷害,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構成輕傷的將只承擔民事責任。其中,造成輕微傷害的,要承擔侵害健康權的民事責任;不構成輕微傷的,按照侵害身體權追究責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關於如何認定微傷害問題的批覆》,其中建議“對人體輕微傷害的鑑定,可以參考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制定的推薦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體輕微傷害的鑑定》”

(4)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的行為。沒有依照法定程式對公民進行搜查即為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對於超市因懷疑顧客有偷竊行為而擅自搜身的行為,不僅侵害了顧客的人格尊嚴,也侵害了顧客的身體。

需要注意身體權保護的物件不僅僅是活人的身體,對於死者的屍體,其實也是在這個保護範圍內。因此要是對屍體進行損害的話,那麼也是可以認定構成侵權。若行為人有侵犯身體權的行為,在沒有免責情形的時候,則就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