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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照片屬於什麼證據

人身侵權 閱讀(2.01W)

一、照片屬於什麼證據

法律規定照片屬於什麼證據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鬥毆留下的痕跡等。因為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為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為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機、錄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等所錄製的錄音帶、錄影帶及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常見的有錄影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捲、電視錄影、傳真資料、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第二,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第三,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影就屬於視聽資料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二、偷拍照片能否作為婚外情證據

很多當事人認為偷拍偷錄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2002年4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並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對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另外,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於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者住宅,四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裡取證,則不存在此問題。但如果取證的目的已達到,卻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者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又如,在自己家裡安放錄音裝置,不構成侵權。但安放在第三人家裡或者辦公室的,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在第三人居室內取得親暱照片就不具備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取得的兩人的親暱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可見,只要不違法,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攝和錄製的影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需要看究竟此時是根據照片中的內容來對案件進行證明,還是僅僅是照片就可以提供證明,不同的情況下其實對照片的定性也不同。而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不能有違法的行為,否則會導致證據不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