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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索要醫療事故賠償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04W)

哪些人可以索要醫療事故賠償

哪些人可以索要醫療事故賠償

司法實踐中,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本人、患者死亡時的近親屬、患者的被扶養人、參與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均可以作為原告,提出醫療事故損害的賠償,對此,我國法律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還有調解(第三方支援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

近幾年,醫患糾紛時有發生,每次發生都是大批家屬包圍醫院,擾亂醫院秩序,威脅醫生等。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那麼我們該如何理性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出醫療事故損害的賠償呢?可以提出什麼要求呢?下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出醫療事故損害的賠償?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1條規定:“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由此可見,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對醫療事故受害人的保護多達11條,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向加害醫院提出合理的請求,以保護自己的最大利益。

三、如何計算醫療事故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由此,我們可以將醫療費看作是受害人身體受到侵害後所接受的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治療費、檢查費、化驗費、住院費、護理費及其他醫療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而誤工,如何計算誤工費的損失?

誤工費是指患者因為治療由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耽誤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損失。對誤工費的計算方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2)項規定,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無固定收入的人,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但如果受害人沒有勞動能力,自然誤工費的損失也就沒有必要計算了,根本不應考慮。

五、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殘疾的,該如何計算其生活補助費以及殘疾用具費?

殘疾生活補助費是指患者因為醫療事故而致殘疾,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從而需要的必要生活補助費用。同時,傷殘者由於部分功能的喪失或障礙,可能需要一些輔助工具以滿足生活的需要,這就是殘疾用具費。對於醫療事故案件中的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的計算方法,我國法律也有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該法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對於殘疾生活補助費與殘疾用具費,是根據年齡來計算的,不同的年齡可能會導致支付不同的賠償數額。

六、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如何計算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是指由於醫療機構的過失直接或間接導致患者死亡,安葬死者遺體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存屍費、葬禮費、火化費、墳場支付的費用和其他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支付都有一定的標準,並非漫天要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由此可見,對於患者因為醫療事故死亡的,死者的家屬可以要求相關的醫療機構支付喪葬費與死亡賠償金,並且,根據死者不同的年齡,往往會得到不同的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中如果患者死亡,當事人相關的法定主體是可以依照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申請醫療事故死亡鑑定的。如果鑑定結果出來,符合醫療事故賠償的相關要求,就應該儘快申請賠償金,否則就可能會錯過索賠的最佳時間,自己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