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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思聯絡侵權分類是怎樣的?

人身侵權 閱讀(6.41K)

一、無意思聯絡侵權分類

無意思聯絡侵權分類是怎樣的?

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可以分為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和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1. 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1)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行為人為二人以上;

②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

③損害後果同一;

④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後果。

2. 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1)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行為人為二人以上;

②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彼此沒有任何的意思聯絡;

③損害後果同一。

二、有意思聯絡和無意思聯絡的區別

有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就是指各加害人之間有通謀,他們的侵權行為不是單獨發展或偶然競合,各人的侵權行為因為意思聯絡的存在而凝結成一個整體。大陸法系國家創設的共同侵權行為制度都是以有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為基礎的。據王則鑑先生介紹,“彼邦(即德國)學說判例,鹹以意思聯絡為必要,略無爭議。”[1]《日本民法典》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後,明治40年6月22日大審院判示:“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共同係指必要的共謀,即指互相通謀”。[2]“由於有意思聯絡之故,數人既同心協力,損害必較單一的行為為重”[3],所以法律上對各致害人課以更嚴重的連帶責任,如此既能周全保護受害人又能對致害人起到懲戒作用,可謂一舉兩得。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其最大的特徵在於各受害人之間無任何主觀上的意思聯絡或通謀,各人的行為是獨立發展的,因此無法從主觀的角度將各致害人的行為凝結成一個整體。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似乎無法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令各致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事實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本身是非常複雜的,我們不能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出於公平和其他因素的考慮適用連帶責任。所以,有必要對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之形態作一番細緻的考察。

三、共同危險行為與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的區分

共同危險行為與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一樣,行為人彼此之間都沒有意思聯絡,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權人在主觀上存在共同意思聯絡。其僅要求各侵權人的獨立行為共同引發損害。例如,甲乙兩人不約而同扔出的石子,同時擊中了第三人丙,甲乙兩個行為人都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產生了作用,但甲乙兩個行為人在實施這一行為時,並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此種情況常被認為是共同危險行為,但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不應當被作為共同危險行為處理,而應當作為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處理。因為共同危險行為和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真正的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為人是確定的,因此不存在一個推定行為人的問題;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雖然參與共同危險的行為人是確定的,但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參與危險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2、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每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都是確定的,即每個人的行為都造成了損害後果,而且是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具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個或數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法律直接推定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各行為人的行為並未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

3、法律責任不同。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如果構成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構成競合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則各行為人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每個行為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