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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侵權案例 閱讀(1.55W)
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案件能否構成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謝謝樓上眾律師的回覆,但我現在就是很困惑,因為:
有些律師說他們不能作為共同被告,原因是我們與三輪車駕駛員是交通事故,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起訴,而與施工單位是特殊侵權關係,應按特殊侵權行為起訴;也有律師說即使按共同侵權起訴,他們也不能構成連帶賠償責任,應該採取分別責任模式,由三輪車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施工單位負次要責任;還有的律師提出應該按照侵權主體重疊追償制度起訴,應該先起訴三輪車駕駛員,然後由三輪車駕駛員向施工單位追償;所以現在我很困惑,不知如何起訴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