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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的主要權利及公民改名的條件

人身侵權 閱讀(7.25K)

一、姓名權的主要權利

姓名權的主要權利及公民改名的條件

1、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2、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4、《戶口登記條例

二、改名的條件

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改變。

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關材料:1.本人申請2.戶籍證明3.單位或學校證明即可。

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明)即可,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無須以前那樣需要離異的父母雙方均同意。

公民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規定?

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 一項登記。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動。

(1)姓名變更。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週歲以上兒童 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後至 18週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 18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民警調查屬實後,經批准方能變更。

(3)民族成份變更。戶口登記機關能依據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公證明辦理變更手續。國家民委規定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稽核;一村或一街道相當數量住戶集中申請者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要大範圍的群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請國務院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關係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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