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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有哪些

人身侵權 閱讀(2.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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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有哪些

相信大家都清楚,即使造成的是同樣的損害,但最後給予受害人的賠償數額都是不同的,這主要是因為在計算賠償的時候,人身損害賠償得到確定方式不同。那麼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有哪些呢?讓我們和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

1、不同的戶籍身份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

人身遭受侵害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原則上按照受害人的戶籍身份而定,即城鎮居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農村居民則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至於受害人在哪裡工作、居住何處則在所不論。如受害人王某,1999年以來一直在濟南上學、工作,有暫住證。

2、不同的行政區劃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

由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別,各省級行政區劃內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各不相同,因此各省級行政區劃內的賠償標準也不盡相同,甚至有的計劃單列市再單獨制定賠償標準。

3、不同的行業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如近年來各地煤礦企業對死亡礦工的賠償金普遍確定為20萬元左右。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國家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大致包括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勞動教養、逮捕及其他刑事偵查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行為。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賠償,一般以受害人被羈押的時間乘以每日賠償金額計算,但各國和地區的每日賠償金額不一。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上年度”,應當指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字為準。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採用隨機標準,而不是規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或固定的標準,好處在於:可以適應經濟發展的狀況。有利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符合我國的國情,既便於操作,也比較靈活,還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一實施,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得到國家的合理賠償。

在不同的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戶籍身份的情況下,對人身損害糾紛中的受害人作出的賠償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實際計算賠償數額的時候,就要了解清楚這三方面的內容,否則的話計算出來的賠償數額就是不公平的。要是你對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方式還有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