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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時候n+1賠償怎麼算?

人身侵權 閱讀(1.53W)

一、離職的時候n 1賠償怎麼算?

離職的時候n+1賠償怎麼算?

離職的時候n 1賠償應該是按照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標準來進行確定的。合同到期,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則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若未提前通知,則按n 1的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扣除社保、公積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二、離職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版;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權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勞動合同的簽訂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方面這是非常的重要的,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是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規定的程式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對此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