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監護人公證處能辦理嗎?
指定監護人不能到公證機構辦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單位或者是居委會村委會機構可以指定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的機構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二、父母會失去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孩子,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將孩子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孩子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孩子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孩子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孩子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孩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行為的。
正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指定,因為父母就是當事人的第一監護人,可是在父母全部去世或者父母根本就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只能給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