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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監護人公證有什麼好處

子女撫養 閱讀(2.93W)

一、辦理監護人公證有什麼好處

辦理監護人公證有什麼好處

辦理公證後,公證檔案能夠作為法庭上的直接證據;其次,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併產生法律效力;最後,如果是債務類的公證文書,那麼就會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屆時無需通過訴訟等程式,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三、監護人法定條件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可以由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親屬進行擔任。對監護人員的衣、食、住、行、學習、醫療等民事權益進行監護,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變更監護權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