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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視居住會竊聽手機嗎?

人身侵權 閱讀(1.25W)

一、對於監視居住會竊聽手機嗎?

對於監視居住會竊聽手機嗎?

為了辦案的需要,檢察院辦案人員,辦理了有關批准手續後,可以監聽嫌疑人的手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商請公安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在偵查期間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對其通訊進行監控。

第一百七十二條初查一般應當祕密進行,不得擅自接觸初查物件。公開進行初查或者接觸初查物件,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條在初查過程中,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物件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根據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會被無罪釋放嗎?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性質一樣,是刑法的強制措施,一旦期滿且不夠逮捕條件(單證、孤證、證據鏈不完整)的話,公安機關就會解除其強制措施。但有新證據印證的話,如逃犯到案,因此案依然在偵查階段,故公安機關可以繼續採取強制措施,即刑拘、取保候審等,直到破案。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視居住就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住所裡面不能離開規定的範圍所實施的行為,對於在監視居住期間所有生活都會在執法人員的監視中,包括與他人通電話的內容也被竊聽,但在實施此行為之前執法人員也要有合法的證據材料,這樣才不會承擔其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