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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涉嫌在住所有礙偵查的可以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嗎

刑事訴訟 閱讀(7.18K)

一、對於涉嫌在住所有礙偵查的可以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嗎?

對於涉嫌在住所有礙偵查的可以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嗎

對於涉嫌在住所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以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二、監視居住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一般情況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在當地有穩定的住處,都是直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監視居住的,但存在有礙偵查的情形的話,公安機關就會要求嫌疑人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在執行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會明確告知當事人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