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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公證需要帶什麼手續?

人身侵權 閱讀(2.08W)

變更撫養權公證需要帶什麼手續?

變更撫養權公證需要帶什麼手續?

雙方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

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係。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①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②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③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物件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權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但是必須要到當地的法院進行公證之後得到法院的認可才可以變更,變更撫養權也是需要雙方協商好,提前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才能更快的進行辦理,只要撫養權變更之後,那就意味著監護權落在了自己的身上,從而要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