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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相同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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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相同點是什麼?

一、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相同點是什麼?

侮辱罪與誹謗罪都屬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1)誹謗。誹謗的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口頭誹謗,二是文字誹謗。誹謗的內容,包括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德不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均是。判斷的標準是,某種言論如果經社會中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成員判斷,認為有損於他人的名譽,該言論即為誹謗。誹謗的範圍,無需較大範圍的散佈,以第三人知悉為最低限度。

(2)侮辱。侮辱既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語言方式進行。當侮辱是以語言方式進行的時候,侮辱與誹謗的區別是,誹謗的言詞是無中生有,“無事生非”;而侮辱則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以口頭語言或動作語言侮辱他人人格的,應當具備“達到一定程度”的條件,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二、遭遇侮辱誹謗如何處理?

民法院對侮辱、誹謗犯罪,採取告訴才處理的受案方式。婦女受到他人侮辱、誹謗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1、對於侮辱、誹謗行為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受害婦女應主動到人民法院去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受害婦女還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自己因名譽受到損害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2、如果侮辱、誹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3、受害婦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侮辱誹謗都屬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存在侮辱和誹謗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可以對其進行治安處罰,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