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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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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傷殘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1、並不存在傷殘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相關法律僅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導致他人傷殘不一定需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二、傷殘賠償金怎麼計算?

1、傷殘賠償金按照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導致他人殘疾之後,還有可能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公民若是因為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才殘疾,那麼殘疾的一方可以向侵權方提出獲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費用的請求。若是殘疾的一方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那麼也可以提出希望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但提出此請求後,並不一定可以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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