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其他侵權>

被扶養人生活費中的被扶養人指的是什麼?

其他侵權 閱讀(1.4W)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中的被扶養人指的是什麼?

被扶養人生活費中的被扶養人指的是什麼?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並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而未滿16週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於被撫養人。

2、計劃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劃外生育違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並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6週歲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列為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於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於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為被撫養人。

4、對於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為被撫養人蔘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通過民政部門解決。對於雖無法定扶養義務但卻出於善意而對需要被扶養的人進行扶養,例如婦女喪偶後帶著原來的公婆改嫁,甘心贍養原公婆,這是一種社會美德,應該加以褒揚。那麼,在該婦女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致死或殘疾時,從法律上賦予其原公婆以被扶養人生活費請求權,這不僅是對該婦女的善行的一種肯定,更是法律對善良社會風俗的一種保護。同時,對於加害人來說,其承擔這份責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5、事實收養,雖然法律並沒有認可,但是如果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受害人就是事實被收養人的扶養人,應當將其概括在被扶養人的範圍之中。

6、受害人死亡或殘疾後,如果其配偶、父母或成年的子女因其他的原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能否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賦予受害人或受害人有義務扶養的人的生活費追償權。

二、車禍中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如果導致受害者而死亡的情況之下,那麼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肯定是需要進行支付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的當中所做出這一個明確的規定,同時還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具體的撫養費的計算的標準,應當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