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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中的近親屬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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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中的近親屬有什麼規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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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中近親屬的範圍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中的近親屬有什麼規定”問題回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擴充套件資料

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原告主體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受害人前“婆婆”主張因受害人死亡應獲得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就未獲得支援。受害人竇某的前夫於1984年過世,竇某帶著三個子女於次年與現任丈夫謝某結婚並共同生育了子女。後因其前夫的母親王某(1936年生)年老體弱難以獨自生活,便將王某接到身邊與家人共同生活。2017年10月,竇某與謝某不幸在交通事故中雙亡。

2018年3月,竇某與謝某的子女(包括竇某與前夫的子女)、謝某的母親以及王某一起作為原告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等相關當事人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其中王某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4.6萬餘元。經審理,文山市法院認為,王某系竇某前夫的母親,兩人之間並無血緣上的親屬關係或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竇某將王某接至家中扶養系基於道德和孝道,其行為值得肯定,但竇某並非王某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故法院沒有支援王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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