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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的責任與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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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主的責任與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僱主的責任與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僱主的責任與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是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僱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主承擔責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所以僱員不能同時要求僱主與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如何認定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簡稱,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係,是指受僱人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導、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動,並由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係。僱傭人稱為僱主,受僱人稱為僱員。判斷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方面考慮:

從形式要件上看雙方有無訂立僱傭合同或口頭僱傭協議;

從實質要件上,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僱員是否受僱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係。僱員受僱主控制是僱傭關係存在的基礎。在僱傭法律關係中,僱員僅是僱主僱傭來完成項工作的人,僱員在工作時應聽命於僱主,服從僱主的監督指導。

三是看僱員是否為僱主或其委託的人所選任。只要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僱傭關係。

在提供勞務的過程當中,如果因為遭受到第3人的侵害產生了相關的侵權行為的話,是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在這種狀況之下,因為是提供勞務的過程當中所產生的人身損害,所以也可以找僱主要求賠償。僱主賠償之後是可以向第3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