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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別人名譽權犯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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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別人名譽權犯什麼法?

一、毀壞別人名譽權犯什麼法?

毀壞別人名譽權觸犯《民法典》或《刑法》規定。《刑法》中有對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規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誹謗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進行,後者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但認定兩者罪的關鍵之處是情節達到嚴重的標準。反之不認為構成罪。

不構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權起訴侵權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果造成財產人身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對精神造成一定損害的,可以要求其進行精神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二、狀告他人誹謗罪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名譽權是屬於公民合法擁有的一項權利,因此任何人都不能通過侮辱或誹謗等相關方式毀壞他人的名譽權,首先這是一種嚴重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情況,其次情節非常嚴重的將有可能構成《刑法》當中所規定的侮辱誹謗型別的犯罪,也就是一旦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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