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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無行為能力

侵權案例 閱讀(2.34W)
共同侵權無行為能力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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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老人無行為能力

只要老人沒有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代表自已的真實意思,且表達與反映的思維符合一般的邏輯思維與常理狀態,其民事行為即屬於有效的民事行為。其親屬或其它人以年事已高行為無效不能成為抗辨理由。
完全行為能力人必須是精神正常、表達清楚,意識清醒及年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否則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