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名譽毀謗>

利用網路侮辱他人是否是侵權行為?

名譽毀謗 閱讀(2.81W)
利用網路侮辱他人是否是侵權行為?
律師解析:首先,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新增侮辱性內容、誹謗性資訊、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資訊、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其次,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該種行為就包括在網路侮辱他人,具體而言: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三)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最後,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等資訊來源所釋出的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新增侮辱性內容、誹謗性資訊、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資訊、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