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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在什麼情況下構次侵犯名譽權?

名譽毀謗 閱讀(2.77W)

一、侮辱在什麼情況下構次侵犯名譽權?

侮辱在什麼情況下構次侵犯名譽權?

侮辱在明明知道他人存在著一種這樣的虛假的情況,仍然進行一定的侮辱行為的情況下構次侵犯名譽權。

1、即行為人明知事實虛假或對事實抱有深切懷疑,卻仍然不計後果地予以輕率發表,並非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或應該預見到行為會損害他人的名譽,但由於自信或放任了這種行為。

2、行為人客觀上有捏造事實或散佈虛假事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以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3、受害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二、侵犯名譽權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實踐中,侮辱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暴力行為,語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誹謗是以書面、口頭等捏造事實來醜化他人人格。其特點為:陳述的事實是虛假的,以語言、文字、漫畫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誹謗的行為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誹謗主要有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兩種。

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將某種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公開並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就構成誹謗。不過,由於言詞本身較為含糊或有歧義,確定言詞的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時,必須對言詞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並根據一般人的觀點、參考整體性標準來認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檢舉信後,依據監理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絡單中提出了對原告的意見評價及更換監理的建議。該意見評價沒有涉及具體事實,不是事實陳述,且未惡意對外進行散佈,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屬於侮辱、誹謗行為。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單位傳送工作聯絡單,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沒有過錯。

3、在工作聯絡單中提出意見評價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絡單中提出意見評價,屬於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抗辯事由,是一種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侮辱的這樣一種行為法律是有著一個刑法,甚至是我們國家的民法當中的規定的,民法主要就是規定具體的損失產生之後的一個賠償和協商的一個問題,後者的話他是需要來當事人進行提出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