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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名譽權受到侵犯怎麼處理

名譽毀謗 閱讀(7.18K)

一、罵人名譽權受到侵犯怎麼處理

罵人名譽權受到侵犯怎麼處理

1、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

2、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

3、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4、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名譽權的侵權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徵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覆函》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根據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三千元帶來的震盪”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後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

一般名譽權不會進行物質上的賠償,但是也不全是,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決定,如果真的給受害人造成精神上和身體上的創傷,那麼應該支付受害人醫療費以及精神損失費,情節嚴重惡劣的,可能會是刑事案件,會判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