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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和侵害名譽權的區別

名譽毀謗律師解答 閱讀(2.63W)

罵人屬於侵犯名譽權,當今是文明社會,辱罵或者誹謗都是侵害名譽權的一種。當事人如果不想把事情嚴重化,可以要求對方進行停止侵權,但是如果受害人想讓對方進行賠償,那麼受害人可以收集資料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維權。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罵人和侵害名譽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