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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侵權應訴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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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侵權應訴應該怎麼做?

名譽侵權應訴應該怎麼做?

對於名譽侵權糾紛案,被告沒有所謂的無過錯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要對自身無過錯承擔證明責任。另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名譽權侵犯起訴的主要程式

名譽權糾紛一般屬於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式和執行程式。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 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名譽權侵權認定標準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單位傳送工作聯絡單,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沒有過錯。

3、在工作聯絡單中提出意見評價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絡單中提出意見評價,屬於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抗辯事由,是一種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所以如果被起訴了名譽侵權要積極的應訴,千萬不要害怕,如果說是自己確實存在這種行為的話,那麼雙方也是可以進行協商解決的,但是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也是有訴訟的權利的,積極應訴就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