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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告我侵犯名譽權怎麼辦?

名譽毀謗 閱讀(1.62W)

一、有人告我侵犯名譽權怎麼辦?

有人告我侵犯名譽權怎麼辦?

名譽權糾紛一般屬於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式和執行程式。

當事人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受理的,應在 7 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審理前的調查、準備工作後,應當按法定程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按法定程式申請延長。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 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如果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審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於再審案件按原審程式進行審理,因此審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審程式規定進行。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雙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如果有人進行誣告的話,那麼可以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並且可以在案件結束之後再次提起相關訴訟,要求對方對自己進行一定的道歉賠償。因為誣告可以涉及到侵犯自身的名譽權和其他的一些相關權利,也是可以提起法律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