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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侵害名譽權官司要去哪個法院?

名譽毀謗 閱讀(2.31W)

一、打侵害名譽權官司要去哪個法院?

打侵害名譽權官司要去哪個法院?

打侵害名譽權官司可以去受侵害人自己的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糾紛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的的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的民事權益包括名譽權。

二、名譽權官司的訴訟要點

1、有侵害行為

必須要證明侵害人實施了相關行為。比如在網上發了微博、文章等事實。

2、侵害人具有過錯

侵害人具有過錯是核心條件,侵害人必須使用了捏造事實,或者侮辱誹謗的手段。如果侵害人僅僅是客觀陳述事實,也無侮辱誹謗的手段則並不構成侵權。

三、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資訊,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物件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物件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打官司實際上是可以有很多選擇是去自己更近的法院還是說侵害的事件發生的地方,甚至還可以找到被告人所在地方的法院去打官司,但是通常被害人都需要選擇一個自己更加有利的地方才能讓訴訟的結果與自己預期的更加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