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環境汙染>

環境汙染罪的處罰標準有哪些

環境汙染 閱讀(2.5W)
環境汙染罪的處罰標準有哪些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環境汙染罪處罰標準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汙染環境罪是環境汙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汙染環境”。《2021年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汙染環境”的十四項具體情形。《解釋》第一條予以吸收,並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

1、細化重金屬汙染環境的入罪標準。《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2、突出對自動監測資料造假行為的懲治。《解釋》規定,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這一新增規定,對於有效防範和依法懲治大氣汙染犯罪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頑疾具有重要意義。

3、將“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實施環境汙染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多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增設以上兩項規定,讓行為人得不償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懲治和預防犯罪。

4、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範圍。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要求,《解釋》明確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解釋》第三條還對汙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增加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