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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受傷索賠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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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如下規定:

超市受傷索賠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中對公共場所遭受人身損害問題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當顧客在超市受到人身傷害,應根據受傷程度和責任歸屬來進行索賠,超市若因安全防護措施處置不當或突發狀況處置不合理等造成顧客受到人身侵害,那麼超市應當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責任。顧客在受傷後應及時取證並留存好醫療發票等證據以便合理索賠,顧客如若受到精神損害,有權申請精神損害賠償金。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顧客超市受傷索賠方面的資訊或是想通過法律武器來爭取自身最大權益,您可以諮詢本站重慶律師。